“海外购物”常见法律问题

标题:“海外购物”常见法律问题

随着免签政策的陆续出台,“出境游”持续升温,“海外购物”也十分火爆。本文将对“境外购物”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以期为出境游客和购买服务的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论是旅客在境外购买后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还是通过网购等方式购买并邮寄入境的物品,均应限于个人携带。用途和合理数量,并接受海关监管。同时,您还应遵循海关总署发布的《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不要携带或邮寄相关物品入境,如假币、烈性毒药、大麻等。当前许多国家大麻合法化的背景下,不得将大麻和大麻产品带入该国。如果携带违禁物品并在海关查验前申报,将被没收或责令退回,并酌情处以罚款。隐瞒、不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请关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颁发的《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生或熟的肉类及其制品,生奶、奶油、奶酪等乳制品,新鲜水果、鲜切花等不得入境。例如,朱女士从浦东国际机场带了一包干海参入境。尽管她持有产地国《检验检疫健康证书》的证明,但机场海关仍无法放行,因为她无法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批准许可证。

海外购物的热潮与依靠免税获得的价格优势密不可分。根据《海关法》 《关税法》等相关规定,中国旅客进口物品的税收可分为三个等级:

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符合规定的应税、免税物品种类和限额的,海关予以放行。对于16周岁以下的旅客,海关仅放行其旅行所需的《限量表》件一等物品;

携带进境的物品超过规定的免税限额,但仍属于个人自用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征税放行。海关仅对个人自用的超额进口物品征税。对于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进出境行李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和规定的限额、限额或者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外,海关不予放行。此外,对于短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经常进出境的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仅放行其行程必需的物品。

进口到该国的个人物品的税收可分为三个级别:

对个人进口的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纳进口税额在50元(含)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个人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物品,每次限额为人民币800元;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退运手续或者办理通关手续。但包裹内只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且虽超出规定限额,但经海关审核确认为个人自用的,可按照个人物品管理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项目。

超过免税金额但仍供个人使用的物品,必须按照商品种类征税。例如,烟、酒、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等的税率为50%。因此,“海外购物”虽然优惠,但一定要合理安排,尽量在免税限额内购买。 “海购”商品,无论是进口还是免税,都涉及“自用”和“合理数量”的认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自用”是指旅客或收受人自用或作为礼物送给亲友,而不是出售或出租。 “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停留时间确定的正常数量。数量。该规定没有明确“自用”和“合理数量”的固定金额或价值,也要求海关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案例1

2018年,孙老师在进入浦东国际机场时携带了两只高档手表和一枚品牌戒指。这三件物品总价值约12万元。尽管孙先生只携带了三件物品,并称是自用或给家人采购,但明知携带物品严重超出5000元免税限额,他仍选择不申报通关。因此,孙老师的行为被认定为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相关物品被海关没收。

案例2

2023年,于老师从国外邮寄购买了一台录像机,并通过邮政报关客户端提交了报关单。然而,从2020年到2023年的三年时间里,余老师通过多封邮件进口了摄像机、录像机等。是多次、大规模邮寄同类物品入境,超过“合理数量”限制。因此,不能作为自用物品进口,而应依法按进口货物加工。

海外代购是指个人或组织受消费者委托从境外采购商品,并通过快递公司或个人直接将商品带回境内的行为。代购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个人代购,另一种是通过购物网站代购。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境外代购”法律关系的认定通常分为“委托合同关系”和“销售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的确定决定了产品质量、退换货等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商品是从境外购买并存放在境内,消费者付款后从境内发货的,消费者与代购者会形成销售合同关系,这种销售关系虽然名为“代购”,但实际上是商品的二次转售。真正的代购行为是消费者预付货款或订金,委托代购商从境外购买商品,然后通过邮寄或携带方式入境。这种关系属于代理合同关系,采购商品的进场时间一般是在采购关系建立之后。案件

阮老师在某购物网站上开了一家标有“代购”的店铺。王老师从店里购买了一罐日本奶粉。但从涉案货物的发货时间来看,阮老师是在付款当天从上海发货的。因此可以推断,该奶粉是有库存的,阮先生已经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而不是从日本采购并按照王先生的指示发货。由此,买卖双方之间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商品进行退货。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于被认定为具有“销售合同关系”的“假代购”,但某些性质特殊不适合退货的产品除外。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消费者通过“海外直购”方式购买,由于产品会受到进出口关税、税收、邮费、二次销售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如果商家已明确告知七——不适用当天无理由退货(一般情况下(商品页面或订单页面有提示)且经消费者确认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因此,消费者在网上进行海外购买时,需要确认是否对于被认定为“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的“正品代购”,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为“七日包换”。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在委托关系中,受委托的代购商并不取得所购商品的所有权,一般不承担所购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只能向海外生产商和销售商追责,而追责成本往往巨大。案件

某海外跨境电商公司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了“海外直购”店铺。张女士在“海外直购”店订购了遮瑕膏。付款后,产品从欧洲仓库发货。通过“跨境直购”方式申报货物入境,并配送至收货地址。收到产品第二天,张女士以“不再想要”为由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涉案商品的交易详情页面已明确告知,该商品为海外仓直发货,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而且,张女士在下单前点击确认了消费者通知,而通知中也明确注明了产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因此本案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

这个问题类似于“无理由退货”规则是否适用。对于销售现货商品的“伪代购”,商家不仅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作为经营者的义务,还要保证其转售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否则,他们可能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责任。但对于“正品代购”来说,代购是把从国外超市采购的食品带入国内。代购者的安全标准只需符合最初销售国家的法律和相关规定即可。代购向消费者提供境外交货证明和购买收据,即可视为您已履行了注意义务和报告义务,无需保证您所购买的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您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案件

徐某从邵先生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日本奶粉,并在销售页面标注“有货”,并从浙江发货。因此,该“采购”行为被认定为现货交易。涉案乳制品外包装既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书,也没有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明显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规定。因此,邵老师需要退回货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从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来看,区分境外代购活动与走私犯罪的关键在于购买货物过程中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主观偷漏税款的故意。税。就金额而言,犯罪者通过隐瞒申报的方式携带手表、化妆品等奢侈品入境。如果应缴税款超过10万元,就会被判入狱。例如,在曾经著名的“空姐代购案”中,空姐李某多次将在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未申报入境,逃税113万余元,被判走私一般物品罪。

走私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例如,王某某携带23双鞋在浦东国际机场待售,未向海关申报。经认定,应缴税款1万元以上,已构成走私罪,相关物品被没收。

从主观故意来看,如果没有隐匿、伪装,物品是自用或者馈赠亲友,不存在走私牟利的目的,一般不会轻易提起刑事诉讼,主要通过走私方式处理。行政手段。因此,只要代购者依法申报纳税,就不会存在被认定走私的风险。消费者在享受“海购”便利和折扣的同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海关规定购买和申报海外商品,避免因贪小利而酿成大错。对于“海外代购”,一定要谨慎选择代购,下单时仔细核对商品信息,并注意个人信息保护,防范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 更多资讯长按|扫描二维码关注山东高发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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